綠色建筑: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業法規
科技飛速發展給人們帶來的不僅是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帶來了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在本世紀中葉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正是推進這一目標落實的有效途徑。
長期以來,建筑行業給人們留下了高能耗、高污染的印象。如今綠色建筑的出現,將綠色環保理念應用到建筑的設計、建設和使用中,通過與實際情況的結合,實現建筑的綠色環保節能化,非常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在未來的建筑行業,綠色建筑將成為主流理念,為人與自然的、共同發展提供條件。
綠色建筑是否“綠色”
我國每年城鄉新建房屋面積約20億平方米,其中80%以上為高耗能建筑。既有建筑近400億平方米,95%以上都屬于高能耗建筑,能源利用率僅為33%。同時,我國建筑總能耗約為全國能耗總量的30%,其中用于建材生產的能耗占到全國總能耗的12.48%。而在建筑能耗中,由于使用的建材保溫性能差、保溫技術落后,傳熱耗能高達73%~77%。
如今,在綠色建筑理念的指引下,全國各地都在積極進行綠色建筑的探索與實踐。近年來,我國的綠色建筑不僅實現了數字上的增長,也在相關領域取得了一些技術突破。然而在這一發展過程中,“綠色建筑不綠色,節能建筑不節能”的情況不斷出現,令社會各界對綠色建筑產生了懷疑。
概念理解不足。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綠色建筑起步較晚,人民群眾對這一建筑行業的新概念也存在理解片面、缺失的情況。大部分民眾對綠色建筑的理解往往停留在節能、保溫等層面上,對于綠色建筑的完整含義并不清楚。2015年前后,一些單位在理解不足的前提下,盲目進行所謂的建筑“綠色化”改造,例如在建筑物的天臺上開辟花園,在門前增加綠地等等。顯然,這樣的做法與真正的綠色建筑并無直接關系。
衡量標準不明。如今我國的“綠色建筑”數量明顯增加,究竟哪些才是真正的綠色建筑?由于缺乏專業化的統一標準,許多建筑的綠色程度并不達標。這其中,有的建筑在建造過程中,盡管十分重視綠色建材的使用,但設計和建筑工藝仍維持傳統,導致落成后不具備綠色建筑節能環保的各項優點;也有一些建筑在規劃環節存在不足,建筑內不同區域間節能、保溫效果存在較大差異;而非常具“隱蔽性”的情況是:整座建筑處處都展現出節能環保的功效,然而由于設計的不合理,前期的資源消耗,以及建筑物的實際能耗反而超過了普通建筑。
頂層設計欠缺。目前,各級政府已出臺了不少關于綠色建筑的規章政策,但總體上存在統籌規劃不足,各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不明確,缺乏強制性、前瞻性等問題,制約了綠色建筑在我國的長期健康快速發展。與此同時,由于國家大力提倡發展綠色建筑,許多政策為建筑單位提供了優厚的福利待遇,而審核標準的缺失,導致部分單位以建設綠色建筑之名,套取政府資金、政策支持,非常終建成的依舊是傳統建筑。這不僅造成了國家資源的浪費,也對綠色建筑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
種種跡象表明,在綠色建筑發展的關鍵時期,急需一套完善的標準加以約束,使建筑行業不再以大量消耗資源為代價,進行無益的綠色建筑實踐探索。“無規矩不成方圓”,在現有標準規范的基礎上,綠色建筑已有充足的理由走向法治化道路。
綠色建筑應“依法而治”
針對綠色建筑的問題與亂象,明確完善的法律法規將對行業起到引導和糾偏作用。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已經頒布了一些相關法規,但總體而言立法層級不高,實際作用有限,難以覆蓋綠色建筑領域的各個方面。同時,隨著科技水平的提升,部分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已滯后于高速發展的綠色建筑領域。在這樣的情況下,綠色建筑領域需要立足點更高、覆蓋面更廣、細節更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引領,進而向人民群眾展現綠色建筑的真正價值。
綠色建筑領域的立法工作首先應從細節入手。一方面,以現有的相關規章制度為基礎,廣泛參考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行業標準,并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制定一套全覆蓋、可延伸、可操作性強的行業法規,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綠色建材領域標準不清、“魚龍混雜”的問題。另一方面,一部綱領性的行業法規能夠起到普及專業知識的作用,使更多的人逐漸了解綠色建筑的概念,充分理解、支持綠色建筑。
綠色建筑應依法完善監管體制機制。目前,我國綠色建筑領域的監管工作涉及了工信、住建、環保等多個單位,分別負責不同的監管工作。由于相關的現行政策較為籠統,尚未將各個部門單位緊密聯系起來,形成各司其職、責任分明的協同監管治理體系,導致部分單位之間存在互相推諉責任或職責重疊的現象。因此,綠色建筑的立法工作需要充分考慮各有關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責劃分,形成完善的行業監管體制機制。
綠色建筑認定應依法而行。行業的長期健康快速發展,離不開政策法規的支持與鼓勵。針對目前部分建筑單位以綠色建筑為名,套取政策紅利的現象,一方面應開辟暢通高效的綠色建筑認定通道,使真正的綠色建筑設計方案順利通過審批,獲得政府支持;另一方面,以專項法律法規為基礎,對綠色建筑項目嚴格審查審批,避免投機鉆營者擾亂行業秩序,浪費國家資源。
各級政府機構應配套制定綠色建筑領域政策法規。在統一的專項法律指導下,各級政府應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這既需要地方政府充分考慮城市發展規模、城市結構布局等實際問題,從宏觀角度為當地綠色建筑的發展制定長期性政策,同時也需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實力和科技水平,制定切實可行的配套法規,確保綠色建筑真正具備節能環保的功效。此外,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在實踐探索中互通有無,積極進行互學互鑒。
2015年7月1日,《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頒布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綠色建筑發展條例。隨后,浙江省、安徽省也相繼頒布了綠色建筑條例。2018年,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也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現行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制定《河北省綠色建筑促進條例》,作為促進綠色發展、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立法項目。各地政府積極推動綠色建筑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充分說明法治化是綠色建筑領域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未來的綠色建筑,將有望在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規指引下,代領人民群眾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黃天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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